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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

 1、 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

 将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根据利润所属期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1 ) 2007 年以前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根据财税 [2008]1 号文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转增的是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形成的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 2008 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免税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该股息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作为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征税的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 ,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 10% ,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