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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1月)

一、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2023年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七、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八、纳税人适用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解答:纳税人适用2023年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十、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申报时是否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等扣除项

解答: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如选择单独计税,税款计算中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等扣除项。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一、纳税人2022年10月份出售现有住房,并于2023年1月份重新购买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即纳税人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需在上述规定期间,且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十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于何时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十三、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解答: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进行预缴申报

解答: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进行汇缴申报

解答: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十六、印花税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七、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如何填写?

  解答: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八、安徽省纳税人如何查验收到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

解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九、纳税人存在欠税情形的,是否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解答: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二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有减按80%征收的优惠政策?

  解答:在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文件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1月) (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