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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论谈

度假村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虽然繁华,但那里的人们却得不到心灵上的慰藉,城市太喧闹,有时候心烦想安静一下都无法满足;众所周知,城市汽车多,造成空气污染严重,想呼吸一下新鲜的空气却换来了难闻的汽车排除烟味......在农村,一到晚上,安静的只听到虫鸣,加上乡村葱葱郁郁的树木五彩缤纷的花草,站在屋里远眺外面的风景,映入眼帘的是什么?是一片绿色的风景,而在城市呢?却是一栋栋高楼大厦。人们越来越青睐去农村休闲度假。在农村建设度假村也颇为时尚。设立这些度假村的企业如何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使度假村的规模越来越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司可采用 “公司+农户”模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